深圳危险废物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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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检测与鉴定项目说明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对危险废物产生特性与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和污染特性进行研究,开展了危险废物特性及鉴别技术,危险废物鉴定能力得到了企事业的认同与认可,具有CMA,CNAS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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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属危险废物。据此,某类废物虽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若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其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危险废物。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分为两类,一类不需要鉴别,另一类需要依据标准进一步鉴别成分分析。
对前一类不需要鉴别的废物,即按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鉴别检测。对需要进一步鉴别的废物,如经鉴别其危险特性高于鉴别标准的,应按危险废物管理;低于鉴别标准的,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制定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需要进行鉴别,但其鉴别标准尚未颁布的废物,暂按危险废物登记。
分类
腐蚀性鉴定、急性毒性初筛鉴定、浸出毒性鉴定、易燃性鉴定、反应式鉴定、毒性物质含量鉴定
测试方法/标准:
GB及HJ系列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鉴别》(GB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