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解读
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内容是有关需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的项目详细解读。
问: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对此应如何理解?
答: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的第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问:名录中有很多类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着这些XXXX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答:《名录》中关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将此类废物明确不包括在《名录》里。但是《固体法》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此类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2016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解读
问: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的,应该如何对其归类?
答:在《名录》第八条中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如鉴别后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为砷,其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应为“900-000-24”。2016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解读
1.危险废物鉴别对象:
污泥、污水、废液、废渣、催化剂废渣、煤渣、矿渣、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染料涂料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感光材料废物、表面处理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含铜废物、含锌废物、含镉废物、含铅废物、无机氟-化物废物、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含镍废物、有色金属治炼残渣、其他废物。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鉴别》(GB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3.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委托我公司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现场勘测—取样初筛—撰写危废鉴定方案—取样检测—出具报告。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下设危险废物检测与鉴定中心,开展固体废物检测及鉴别服务,我公司针对各行业产生的待鉴别固体废物特点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法规、政策撰写危废鉴别方案;依据相关标准,进行采样检测及鉴定。鉴定能力得到了全国环保部门及企业的认同与认可;公司具有CMA,CNAS资质认证,具有专业采样人员,提供全国采样服务,给您提供更准确,更放心的鉴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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