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企业废水废气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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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介绍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企业水污染物检测项目及排放:
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铜、总锌、总汞、总铁、总铝、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放射性指标
采样位置: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筒:
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氟化物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严格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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